独立法条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者的需要,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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