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志愿者发现本人的志愿服务信息记录有错误、缺漏的,可以向相关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核实,确有错误、缺漏的,予以修改、补充。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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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