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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