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