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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