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