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