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8日公布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