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8日公布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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