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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