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