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由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在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时,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备案,提交的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其他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符合。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