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前,应当向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并完整、真实地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前,应当向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并完整、真实地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