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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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