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