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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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