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