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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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