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结论或者出具的安全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和安全评价人员执业资格。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