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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