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