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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