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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