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