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必须向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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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