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 (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情况; (四)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初审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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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