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申请延续。 经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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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