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由初审机关初审的,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将下列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三)对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初审意见。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5日内,将发证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通过有关政府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有效期、生产地址、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等事项。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