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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