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网络运营过程中,应每年开展文档核验、漏洞扫描、渗透测试等多种形式的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针对安全自查、监测预警、安全通报等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认真开展整改加固,防止网络带病运行,并按要求将安全自查整改情况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查整改可与等级测评问题整改一并实施。

每年安全自查整改工作包括:

(一)依据上级主管监管机构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完成信息资产梳理,摸清本单位网络定级、备案等情况,形成资产清单,组织安全自查。

(二)依据上级主管监管机构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安全自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向有关主管监管机构报备。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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