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负责统筹规划、指导、评估、监督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和疾控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指导监督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网络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信息化建设参与单位及相关医疗设备生产经营企业书面约定各方的网络安全义务和违约责任。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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