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个人信息和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等安全事件和网络系统遭攻击、入侵、控制等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网络存在漏洞隐患、网络安全风险明显增大时,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补救和处置措施,及时以电话、短信、邮件或信函等多种方式告知相关主体,并按照要求向有关主管监管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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