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坚持保障数据安全与发展并重,通过管理和技术手段保障数据安全和数据应用的有效平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拟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计划,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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