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二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规范和加强医疗设备数据、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设备招标采购、安装调试、运行使用、维护维修、报废处置等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或评估医疗设备网络安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确保医疗设备网络安全。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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