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业务连续性管理并持续监测网络运行状态。对于第三级及以上的网络应加强保障关键链路、关键设备冗余备份,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应用级容灾备份,防止关键业务中断。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网络安全管理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业务连续性管理并持续监测网络运行状态。对于第三级及以上的网络应加强保障关键链路、关键设备冗余备份,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应用级容灾备份,防止关键业务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