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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