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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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