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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