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