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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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