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