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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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