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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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