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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