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违法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