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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