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八)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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