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六条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办理。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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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