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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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