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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