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在资质许可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审批平台上提出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电子材料。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