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在资质许可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审批平台上提出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电子材料。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