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八条

对军用核设施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安全许可证件包括: (一)军用核设施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二)军用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三)军用核设施装(投)料调试批准书; (四)军用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五)军用核设施退役批准书; (六)军用核设施安全关键岗位操纵(作)员执照; (七)其他需要的批准文件。 有关军用核设施的各种活动必须遵循相应安全许可证件所规定的条件。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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