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对军用核设施所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减轻也不转移营运单位对所申请的设施应承担的全面安全责任。 营运单位应负的安全责任也不因设计者、供货商、建造者等各自的活动和责任而发生任何改变。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对军用核设施所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减轻也不转移营运单位对所申请的设施应承担的全面安全责任。 营运单位应负的安全责任也不因设计者、供货商、建造者等各自的活动和责任而发生任何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