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营运单位负责对所申请的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承担全面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二)确保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要求,足以保证安全; (三)提供保证设施安全所需要的资源,配备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并对它们进行充分的培训和定期再培训; (四)接受国防科工委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及时、如实地报告设施的安全状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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