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实行统一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制定有关的安全法律、规章及安全标准; (二)负责组织安全审评,批准颁发或吊销有关安全许可证件; (三)负责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四)监督、协调核事故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五)负责安全执法和事故、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安全纠纷; (七)组织有关的安全研究及运行经验反馈。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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