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防科工委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工或停运整顿或吊销安全许可证件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或违章从事军用核设施建造、运行、退役或擅自变更、转让安全许可证件的; (二)隐瞒、谎报有关资料或事实的; (三)无故拒绝或阻挠安全监督检查的; (四)无执照或违章在安全关键岗位操作的; (五)拒不执行强制性命令的。 不服从管理、违章或强迫他人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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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