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营运单位有权拒绝有害于安全的监督检查要求,但必须执行国防科工委的强制性命令。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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