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营运单位有权拒绝有害于安全的监督检查要求,但必须执行国防科工委的强制性命令。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