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国防科工委确认必要时,有权采取强制性行动,命令营运单位采取安全措施或停止危及安全的活动。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